人格混同的认定条件
法律援助人格混同的认定条件如下:
1、人员混同。这是指法人之间在组织机构和人员上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如公司之间董事相互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甚至雇员也相同,最典型的情形是一套人马,多块牌子;
2、业务混同;
3、如果导致各公司法人财产、人员等无法区分,已经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
4、从上述混同是否存在持续的重叠情形入手;
5、出资不实和不当减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人格混同的证据。
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如下:
1、如果有股东与公司的资金没有明确区分开,财务管理不严格,股东随意调配公司的财产,或者转为股东个人财产的情形,会被认定为财产混同;
2、如果股东与公司从事同一业务,有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交易行为,有时又以公司名义从事交易行为,以至于与其进行交易的第三方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活动时,则会被认定为业务混同;
3、在其他公司作为股东的情形下,如果公司与该股东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互相交叉,比如董事会人员互相兼任,高管人员统一调配,甚至雇员都完全一致,即“多块牌子,一套人马”时,则会被认定为人事混同;
4、同样是其他公司作为股东的情形,如果该股东与公司使用同一个场所办公的,则会被认定为场所混同。
综上所述,人格混同主要包括财产和业务方面,这些方面收集举证往往较为困难,有些情况可能是多种混同同时叠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