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标志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又称为国际法庭,是联合国的司法裁决机构,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于1946年2月成立。院址在荷兰海牙的和平宫,亦称“海牙国际法庭”。国际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所提交的案件做出仲裁,或在联合国大会及联合国安理会的请求下提供咨询性司法建议。它还可以审理涉嫌违反国际法的案件。
国际法院也称“世界法院”、“海牙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法院设在海牙,但法院的审判得根据案件的需要在其他地方进行,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参加国,非联合国会员国经联合国安理会建议并取得大会同意后,也可作为规约参加国国际法院的正式语言是法文和英文。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于1946年2月6日选出了国际法院法官,法院于4月3日举行第一次集会,并在海牙正式成立。根据《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规约》及《国际法院规则》(1978年7月1日起生效)进行工作《国际法院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组成部分,一切联合国会员国都是规约的当然参加国。非联合国会员国经安全理事会建议并取得大会同意后,也可作为规约的参加国。
法律依据:《国际法院规约》
第二条 法院以独立法官若干人组织之。此项法官应不论国籍,就品格高尚并在各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之任命资格或公认为国际法之法学家中选举之。
第三条
一、法院以法官15人组织之,其中不得有二人为同一国家之国民。
二、就充任法院法官而言,一人而可视为一个国家以上之国民者,应认为属于其通常行使公民及政治权利之国家或会员国之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