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是否具有生命权

法律援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胎儿自受胎之日虽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附法定解除条件,如果胎儿娩出时为死体,所附法定解除条件成就,胎儿溯及到受胎时就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相反,若胎儿活着出生,法定解除条件确定不成就,胎儿就确定的自受胎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其民事权利能力将进行到底,直到自然死亡为止。
    胎儿是否具有生命权在西方国家是一个非常严肃且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的结论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公共政策的走向。虽然我国法律目前并未承认胎儿具有生命权,但随着近些年法制建设的进步,对于保障人权的呼声高涨,理论界逐渐开始有一种承认胎儿生命权的驱使,法律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事项上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生命权的优先价值
    生命权的优先价值须从相对方的保护义务体现出来。保护生命权的义务不能仅限于结果义务还应包括那些严重危及身体健康安全的行为义务,无论侵害生命权之死亡结果既遂或未遂,只要行为上存在害及生命的可能或目的,均属于违反了保护生命权的义务。这些义务可分为公法上的保护义务及私法上的保护义务。这些保护义务既包括了消极的不作为义务,也包括了积极的救助义务。以下侧重分析积极的保护义务。
    二、生命权的主体和客体
    生命权的主体客体均为人自身,具有高度同一性。生命是人格载体。为维持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不允许“把生命直接作为实现任何进一步目的之途径”,即使生命权主体本身对客体并无全面的支配效力。生命权不能被抛弃,也不可被转让。依人格平等原则可知生命价值也应无高低贵贱之分。生命权是与生俱来的权利,生命权的内容也无法作全面完整的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