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宏观调控存在的问题

法律援助

    我国目前在宏观调控方面存在调控力度过大,范围过宽,而且由于存在调控主体的不合法,调控程序的不合法,调控内容的不合法等问题,加之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对宏观调控的理解错位,造成调控的盲目性和不正当性,不可避免的导致了行政垄断等问题,而这些障碍的排除,有待于反垄断法的制定和良好实施。
    一、政府如何推行房产调控手段
    首先,强化税收调控手段,加大税收调控力度,加快出台、实施房产税实征方案。同时,要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如果采取一套免征、税率过低的方案,就可能导致有限的税金最终转嫁到租房者身上。否则,其结果将可能是,不但对持房者产生不了调控作用,未能达到所设想的通过增加持房成本而调控房地产的目的,相反却可能推高租金。
    二、经济法体系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关系
    经济法的体系构成主要取决于其调整对象。对应于经济法调整的两类社会关系,经济法体系首先可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从而形成一个基本的二元结构。其次,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法进一步细分,从而形成经济法体系的各个部门法。宏观调控法包括财税调控、金融调控和计划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消费者保护法。经济法体系可以大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三、线上格式条款法律风险管理规范说法正确的是
    格式条款与普通条款相比,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比如它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可以明确分配风险、增进交易安全,便于国家宏观调控等等,但同时其自身也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比如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导致合同的风险分配不同理,因当事人缔约地位不平等而损害弱势相对人的利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