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是?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
巴黎和会不签字之后,中国收获了近代史上第一个与列强国家的平等条约《中德协约》,德国声明放弃因与中国订立1898年3月6日条约及其他关于山东省文件而获得的一切权利、产业权、特权,取消在华协定关税权、领事裁判权以及在北京使馆享有的特权。两国互派正式外交代表,互享国际公法所承认的一切权利。两国人民互有游历、居住和经营工商业的权利,其生命财产均在所在地法庭管辖之下,须遵守所在地之法律,其应纳之税捐租赋,不得超过所在国本国人民所纳之数。两国各有关税自主权,不得超过所在国本国人民所纳之税率等。该协约取消了德国在华享有的特权,在平等基础上实现了两国关系的正常化,是近代以来中国与西方国家签署的一个有一定影响的平等条约。
法律依据:
《中德协约》(已失效)
第一条 两缔约国有互相派遣正式外交代表之权。此项代表在所驻国,应互相享受国际公法所承认之一切权利及豁免权。
第二条 在两缔约国境内驻有他国领事馆或副领事馆之处,彼此均有任命领事、副领事或代理领事之权。此项官员应享受他国同等官员之优礼待遇。
第三条 此国人民在彼国境内得遵照所在地法律章程之规定,有游历、居留及经营商务或工业之权利,惟以第三国人民所能游历、居留及经营商务或工业之处为限。
两国人民于生命以及财产方面,均在所在地法庭管辖之下。
两国人民应遵守所在国之法律,其应纳之税捐、租赋不得超过所在国本国人民所纳之数。
第四条 两缔约国约明,关税税则等事件,完全由各该国之内部法令规定,惟两国间或他国所产未制或已制之货物,所应缴纳进口、出口或通过之税,不得超过所在国本国人民所纳之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