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是指什么意思?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代理商,即商务代理,是代理人受企业的委托,在一定的区域和处所内,在一定的代理权限下,以企业的名义代替企业行使经济行为(包括销售商品及其他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企业。
代理商必须有以下特点:必须受企业委托。即被代理人必须是工商企业;代理商必须以企业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商代理委托方进行的是商务活动,不能超出这一范围。例如诉讼代理不在商务代理之列;委托企业(即被代理人)必须向代理商盘付报酬。
根据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的权限,可以分为独家代理、一般代理和总代理等;根据代理的业务内容,可以分为商品代理、保险代理、证券代理、旅行代理、广告代理、投标代理等。
1、独家代理,代理人单独代表委托人从事有关商业活动,委托人在该地区内不得再委派第二个代理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采用独家代理方式时,作为委托人的出口商即给予国外的代理人在规定的地区和期限内推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
2、一般代理,这类代理中,代理人仅为委托人在当地招揽生意,或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与卖主洽谈生意,由委托人签订买卖台同,代理商按成交金额收取佣金。
3、总代理,总代理人实际上是委托人在指定地区的全权代理,同时还往往有权代表委托人办理一些其他非商业性的事务。
4、销售代理,是最常见的代理类型。按代理商与厂家的交易方式分为佣金代理与买断代理,佣金代理方式是指代理商的收入主要是佣金收入,代理商的价格决策权受到一定限制。代理关系的佣金代理方式是法律意义上纯粹的代理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