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晋名誉权案一审判决 宋祖德刘信达
法律援助【名誉权内容】谢晋名誉权案一审判决 宋祖德刘信达赔28万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谢晋遗孀徐大雯诉被告宋祖德、刘信达名誉权纠纷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宋祖德、刘信达连续10天在新浪、搜狐、腾讯、网易网站首页,在华西都市报、新京报、成都商报、生活报、天府早报、扬子晚报等媒体醒目位置公开致歉,并赔偿谢晋遗孀徐大雯经济损失费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2008年10月18日凌晨1时许,著名导演、艺术家谢晋因心源性猝死,逝世于浙江上虞其所下榻的酒店中。此后,宋祖德和刘信达在他们开设的新浪、腾讯等博客上刊出了数篇文章,文中充斥了对谢晋的诬蔑和诋毁。 徐大雯于2月底将二人诉诸法庭,要求他们赔偿50万元,并在多家门户网站及全国上十家报纸连续至少7天公开道歉。此案于8月12日开庭审理。 静安法院认为,诉讼双方对于文章内容的非真实性都未提出异议,博客文章引起社会关注后,两被告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均作出了同博客意见一致的描述,因此,法院认定该文章系两被告各自向其开设的网络博客上传。法院最后认定被告发表不实文章的行为构成严重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