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空间规划与用途管制 -法律知识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
用途管制仅限于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我国现行土地用途管制,其本质是对农用地开发权的限制”。但是,在国土空间规划的背景下,用途管制内容大大拓展了,延伸到生态文明的背景下,包括城乡空间、“山水林田湖草”等空间的全域管控。用途管制的引入,则是土地自由使用的终结。在国土空间规划背景下,用途管制从静态的角度可以定义为,通过国家强制力,依据发展目标划定土地用途类型,规范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权利和义务。从动态的角度则定义为,用途管制是将未来的发展目标,或者是将未来导向的规划转化为现实的行动。用途管制干预了权利,必然影响到发展利益,公平公正分配发展利益是用途管制的重要职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