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和经销商的区别在哪

法律援助

    (一)概念不同
    1、经销一般是指经销商与生产厂家或供货商达成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购销指定的商品。在经销情形,供货商和经销商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
    2、从法律关系上讲,供货商和经销商之间是本人对本人的关系,经销商是以自己的名义购进货物,在规定的区域内转售时,也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货价涨落等经营风险要由经销商自己承担。
    3、经销可以分为一般经销与独家经销。在独家经销情形,一般会规定经销商最低交易数量、不得经销相竞争的其他供货商产品等。
    4、代理是指被代理人或委托人授予代理商以销售商品的代理权,在销售代理权限内代理商代理委托人搜集订单、销售以及办理销售有关事务。
    (二)业务不同
    1、经销商有独立的经营机构;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买断制造商的产品服务);获得经营利润;
    2、经销商多品种经营;经营活动过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货商限制;与供货商责权对等。
    3、代理商不一定是独立机构;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代理制造商的产品服务);赚取佣金(提成);
    4、代理商经营活动受供货商指导和限制;供货权力较大。
    (三)双方关系不同
    1、代理的双方是一种代理关系,而经销双方则是一种买卖关系。
    2、代理是以委托人即厂商的名义销售,签订销售合同,而经销商则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销售。
    3、代理商的收入是佣金收入,而经销商的收入则是商品买卖的差价收入。
    (四)利润获取方式不同
    经销商前者是加价销售,获得经营利润;代理按照规定价格售卖,赚取佣金,也就是所谓的提成。
    (五)经营权限不同
    经销可以经营多品种,甚至经营竞品;代理经营品类较少,一般不经营竞争品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6、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