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拔尖人才年龄要求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
一.“科技创新行动计划"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
支持政策:项目执行年限为3年,资助额度为40万元。支持范围:优秀学术带头人、优秀技术带头人、青年优秀学术带头人。
主管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科技创新行动计划"青年科技英才扬帆计划
支持政策:项目执行年限为3年,资助额度为20万元。
支持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2、申请者年龄应未满32周岁(1987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3、作为项目责任人已获省部级(含)以上项目支持的,不得作为项目责任人申报扬帆计划。
4、申报项目若提出回避专家申请的,须在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等书面材料的同时,由申报单位出具公函提出回避专家名单与理由。每个项目申请回避专家人数不超过3人。
5、项目责任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不含涉密内容;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主管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
支持政策:
(一)科研开发及企业创新创业项目资助30万元/人;
(二)社会科学项目资助15万元/人;
(三)团队资助50万元。
支持对象:浦江计划分为四种类别进行申报和资助,其中:
A类(科研开发类)资助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为依托的自然科学和技术研究;
B类(企业创新创业类)资助以企业为依托的科技创新创业;
C类(社会科学类)资助人文社科领域的创新创业;
D类(特殊急需类)资助其他本市紧缺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人员。
申报时间: 4月 主管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超级博士后”激励计划
支持政策:
(一)“超博”计划的博士后人员:每人每年15万元、共资助2年的标准予以资助。
(二)对“超博”计划申报当年度入选"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按照每人每年10万元、共资助2年的标准予以资助。
支持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创新创造工作的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特别是.上海领军人才团队成员和本市博士后设站单位的在站博士后。
申报时间: 9月
主管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上海市青年拔尖人才开发计划
支持政策:对入选培养计划的青年拔尖人才颁发证书、开展资助服务工作。支持范围:
1、遵纪守法,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学风正派。
2、一般应当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38岁。
3、 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重点领域崭露头角,获得较高学术成就,具有创新发展潜力,有- -定社会影响。
4、具有广阔的学术视野和创新思维,有良好的学术、艺术发展潜力,有志于在一线潜心研究,建功立业。
申报时间:9月主管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外资企业青年拔尖人才选拔
支持政策:对入选培养计划的青年拔尖人才颁发证书、开展资助服务工作。
支持范围:上海外资青年拔尖人才一般为全职在上海外资企业工作的高层次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学风正派。
2、一般应当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38岁(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重点领域崭露头角,获得较高学术成就,具有创新发展潜力,有一定.社会影响。
4、具有广阔的学术视野和创新思维,有很好的学术发展潜力,有志于在一线潜心研究,建功立业。
申报时间:9月.
主管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领军人才选拔
支持政策:对入选培养计划的领军人才颁发证书、开展资助服务工作。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五、大力加强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十一)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各高校要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和就业创业教育,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和就业观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特点,创新就业服务模式,完善服务措施,采取组织企业进校园、召开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开展网络招聘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直接、有效的就业信息服务。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其他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合作,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发布、岗位信息、网络招聘、远程面试、指导咨询等就业服务。要大力推动互联网就业服务的健康发展,加强信息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求职就业行为。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完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求职、用人单位积极招聘和高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鼓励企业与高校合作,为大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大学生提升专业能力和职业能力。全面落实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政策。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活动。(十二)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要进一步完善就业登记办法,建立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联动机制,维护劳动者就业权益。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合作,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十三)强化就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将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各高校可根据困难家庭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地要高度重视大城市聚居地长时间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女性、残疾人和等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实施专门的就业扶持政策。(十四)保障就业权益。各城市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等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要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要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要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