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高考试卷是否违法
法律援助一、高考作弊如何判刑
可能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案九) 》已将组织考试作弊、买卖作弊器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他人考试等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其中,针对国家考试组织作弊、替考等行为,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即: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一,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处罚范围很广,不是仅仅指组织考生作弊。
组织家长、监考人员或者相关辅导教师参与作弊的,也是组织作弊。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协助组织作弊行为),依照本罪的相关规定处罚。这里的其他帮助,包括为组织者运送作弊学生,安排替考者住宿,为被组织的考生、家长或监考人员传递与作弊有关的纸条或其他信息等情形。
第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也构成犯罪。
对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以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也构成犯罪。对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以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最高可以判处7年有期徒刑。
第三,对替考的双方都要定罪量刑。
《刑法修正案》第二百八十四条 之一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考生和“枪手”都会受到处罚。这是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广大考生应当诚实应试,绝不要以身试法。
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刑法修正案(九)中“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可以依法解释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定的考试,这些考试包括:公务员录用考试、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司法考试、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会计师资格考试、驾驶证考试等,英语四六级考试等一些国家部委规定的资格认证考试等则不适用本条规定。而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则规定: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至此,可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属于国家级范畴,是国家教育考试中,选拔性考试的一种,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普通高中学业质量标准的考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明确规定,对认定为考试作弊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报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得知,对认定为高考作弊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报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所规定的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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