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的产品有哪些
法律援助人寿产品的种类有:
一、定期寿险
定期寿险就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被保险人如果发生了死亡或者是全残,保险公司就会按照约定赔付保险金,之后保险合同就会自然终止,保险公司不返还保费。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间一般为一年、五年、十年、二十年或者是保障被保险人到指定的年龄。而且定期寿险是没有现金价值的,没有任何的投资的功能。跟定期寿险差不多的是终身寿险,两个只在保险期限上有所区别,另外就是定期寿险,价格是比较便宜的,一年3000块钱左右就能买到100万的定期寿险,定期寿险是比较适合于普通人投保的。
二、终身寿险
终身寿险的保险期限为终身,也就是说,终身寿险是肯定会理赔的,因为人的寿命肯定是有限的,所以基于这一点,终身寿险要比定期寿险贵很多,终身寿险一般的价格在9000块钱左右,如果是,大品牌的产品要在一万块钱以上甚至更高,因为终身寿险比较贵,所以也不是很推荐普通人购买,更推荐事业有成的成功人士,需要财产传承的人士购买。另外就是终身寿险跟定期寿险不同,终身寿险是具有现金价值的,而且用终身寿险的保单是可以提供保单贷款服务的,所以说,这也是终身寿险,价格比较高的原因。
三、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生存早保单指定日期,那么保险公司就会给付保险金,如果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公司就不给付保险金,也不退回保费。生存保险有点像跟寿险反面的一种保险,大家可以这样粗略理解。
四、生死两全保险
生死两全保险,就是定期人寿保险与生存保险的一个结合,如果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是继续生存至保险合同约定日期,保险公司都会给付保险金。这种保险因为是两全的,它是可以作为投资工具,半强迫性储蓄工具,可以作为个人借贷中的抵押品的,价格也是所有的产品当中最贵的一种。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