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读书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1)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人员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的子女,为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
    (2)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人员的子女,为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
    (3)本市户籍人员的生育子女或本人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的学生,且为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往届生须参加过2013年本市中招报名);
    (4)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人员的子女,为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
    (5)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审核登记的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政府驻沪办事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的子女,为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
    (6)属在沪台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的学生,为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
    (7)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
    (8)持外国护照的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
    法律依据:《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来流动人员的管理,保障外来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来流动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员),是指进入本市,无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