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人福建落户条件

法律援助

    外省人福建落户条件如下:
    1、省市外人员户口均可落户:不设学历、年龄、就业创业限制,外省市人员均可申请在我市落户,六县市、长乐区人员均可申请在五城区落户;
    2、允许在六县市、长乐区和仓山区的三江口区域登记备案租赁私有住房的承租人及其近亲属落户私有住房。
    外省人福建落户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本人或近亲属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近亲属权属凭证的,另需提交与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夫妻一方所有权或使用权可视为夫妻双方共有,双方近亲属均可申请迁入;
    4、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近亲属随迁的,提交与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5、全部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落户的声明书。
    落户单位名下产权住房立家庭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单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合法稳定就业凭证;
    5、单位职工近亲属随迁的,提供与户口迁入职工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6、单位同意落户的声明书。
    综上所述,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