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回福州政策

法律援助

    外省回福州政策如下:
    1、取消进站旅客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查验措施;
    2、出站旅客仅查验健康码、体温,红黄码、体温异常的按原方案处置(移交属地防疫部门);
    3、取消出站旅客“落地检”,仅保留适当核酸采样人员,按照“愿检尽检”原则,满足旅客“自愿检测”需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