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宅基地翻盖房屋规定

法律援助

    一、北京农村宅基地翻盖房屋规定:
    (1)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衡宇的,要严酷依照乡村计划对衡宇间距.层数和高度,基底面积和高度等标-准的标-准实行呀。
    (2)村民存在超出宅基地四至范围或者未经批准、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等违法违规行为,未进行整改的,村委会不得受理其房屋翻建申请。
    (3)衡宇四至(含滴水)垂直着落投影.台阶均应掌控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呀。
    (4)乡村内建-筑面目应相互协调呀。
    村民建房(包罗新建.改建.扩建.翻建衡宇)应当咨询相邻场所运用权人看法,并携带选定的公用标-准图会合响应户型图或者知足根实质量标-准且拥有基本结构计划的施工图,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审议且昭示无阻挡后(四邻看法不一样的由村委会组成是否赞成其建房的决定),报地址乡镇政-局呀。乡镇政-局要严酷依照乡村计划及有关划定举行审批,出具建房批复呀。
    二、建房后续治理
    (1)衡宇建成后,乡镇政-局相关职员到现场对衡宇职位.面积.层数.高度和抗震设防和绿色进展办法落真相况等举行验收呀。
    (2)公安机关依照建房批复等受理体例门牌,并为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实信》呀。
    (3)经正当审批建设且吻合建设乞求的村民衡宇,可依照本市有关划定申请处理确权登记手续呀。
    (4)乡镇政-局对治理历程中组成的文书.照片.影音等原料应实时归档,实行“一户一档啦”治理并建设台账呀。
    村民对翻建建设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村民房屋的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乡政府要严把村民翻建房的审批关口,做好相关指导工作,对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照片、影音等资料应及时归档,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并建立台账。村民委员会要加强村民建房施工重要环节和节点的监管和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