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空气污染源有哪些

法律援助

    1.室内加热或燃烧:主要是指各种燃料的燃烧、烹调时食用油和食物加热后的产物。主要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烃类物及悬浮性颗粒物等;
    2.室内的活动:人体排出的大量代谢废弃物以及谈话时喷出的飞沫还有室内吸烟。吸烟是重要的有害物质来源,烟气中含有至少3800种成分。室内活动的污染物主要有内源性的化合物(氨类化合物等)、室内噪音污染等;
    3.室内建筑材料污染:室内建筑材料是造成室内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如油漆、涂料、胶合板、泡沫填充料、塑料贴面等,这些材料中均含有甲醛、苯、甲苯、乙醇、氯仿等挥发性的有机物。建筑材料砖块、石板等本身含有镭、钍等氡的母元素较高时,室内氡气的浓度会明显增高;
    4.装修污染:因新房装修所造成的装修污染,装修污染包括空气污染、光污染、各种废弃物污染等。所以,我们在选择家具时可以选择样品,因为样品在外面放置的时间长,有害气体得到了有效的挥发。
    5.室外污染物:主要污染物是二氧化硫、二氧化碳和烟尘等有害气体进入室内造成空气污染。
    6.人体新陈代谢:每个成年人每小时平均呼出的CO2大约为22.6升,伴随呼出的还可有氨、二甲胺、二乙胺、二乙醇、甲醇、丁烷、丁烯、二丁烯、乙酸、丙酮、氮氧化物、CO、H2S、酚、苯、甲苯、CS2等。其中,大多数是体内的代谢产物,另一部分是吸入后仍以原形呼出的污染物。
    室内空气污染可以说是“看不见的杀手”,尤其是家里有孕妇、小宝宝、老人的家庭,更需要特别关注室内空气质量。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不断提升我国污染治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排污者付费。根据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排污者承担治理费用,受委托的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化治理。
    2.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主体地位,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积极培育可持续的商业模式,避免违背企业意愿的“拉郎配”。
    3.坚持政府引导推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创新投资运营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和激励,强化市场监管和环保执法,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平等机会。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完成,高效、优质、可持续的环境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体系基本形成;第三方治理业态和模式趋于成熟,涌现一批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综合信用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环境服务公司。
    二、推进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
    (四)改革投资运营模式。推动环境公用设施管理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模式转变,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对可经营性好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采取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通过资产租赁、转让产权、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采取打捆方式引入第三方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对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城镇污染场地治理和区域性环境整治等,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鼓励地方政府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开展综合环境服务。
    (五)推进审批便利化。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的第三方治理项目,要认真编制实施方案,从项目可行性、财政负担能力、公众意愿和接受程度等方面进行科学评估和充分论证,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规划选址、土地利用、节能、环评等前期建设条件的审查。各地区要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联合审查制度,在政府统一的政务审批平台上实行并联审批。
    (六)合理确定收益。对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类项目,要参考本行业平均利润、银行存贷款利率等因素,科学确定投资收益水平,并逐步向约定公共服务质量下的风险收益转变,政府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固定收益回报。对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类项目,要建立公平、合理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公共财政支付水平与治理绩效挂钩。完善价格调整机制,明确约定中标价的调整周期、调整因素和启动条件等。
    (七)保障公共环境权益。统筹好公益性和经营性关系,对项目经营者处置相关的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设施和企业股权等资产及其权益作出限制性约定,不得随意转让。建立退出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在项目经营者发生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情形时,及时启动临时接管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