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级晋升规定实施细则
法律援助一、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1、晋升一级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或者二级巡视员4年以上;
2、晋升二级巡视员,应当任一级调研员4年以上;
3、晋升一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或者二级调研员3年以上;
4、晋升二级调研员,应当任三级调研员2年以上;
5、晋升三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或者四级调研员2年以上;
6、晋升四级调研员,应当任一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7、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或者二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8、晋升二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三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9、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或者四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10、晋升四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一级科员2年以上;
11、晋升一级科员,应当任二级科员2年以上。
二、职务晋升有五种类型
1、考试晋升制,即采用竞争考试的方式,以考试成绩作为晋升依据的制度;
2、功绩晋升制,以公务员工作成绩大小为标准的晋升制度;
3、年资晋升制,以工作年限为晋升标准,任职人员的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如无重大过失,即获晋级和提职的制度;
4、学历晋升制,以学历作为主要晋升标准的制度;
5、越级晋升制,指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贡献卓越、社会影响大或能力特别强的公务员,不受学历和资历的限制,及时给予越级晋升的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十五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公务员领导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级晋升。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应当逐级晋升,根据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历,参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确定人选,经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五十条 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公务员晋升职级所要求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其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任职年限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或者不定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