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设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法律援助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应到该业务发生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房地产中介公司有哪些义务
    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义务主要是:
    (1)向委托人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包括房屋的权属、抵押、登记等情况
    (2)如实向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提供真实信息,保证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
    (3)确定成交意向,订立居间交易合同,按约完成任务。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的办法。
    根据该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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