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用美沙酮供应管理规定(试行)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戒毒用美妙酮的管理,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戒毒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戒毒机构使用美沙酮开展戒毒治疗,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批准,同时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备案。
    第三条 各戒毒机构根据卫生部下发的《阿片类成瘾常用戒毒疗法的指导原则》于每年10月15日之前将本单位下一年度美沙酮口服液需用计划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初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于每年10月底之前将辖区内下一年度美沙酮口服液的需用计划(如附件)初审后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
    第四条 美沙酮口服液需用计划按需求变化每半年调整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于每年5月底之前将辖区内美沙酮口服液需用的追加计划初审后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
    第五条 卫生部药政管理局于每年1月底、6月底之前将美沙酮口服液年度供应计划,美沙酮口服液供应追加计划下达执行。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应指定一家具备贮存麻醉药品条件的机构(以下简称调拨单位),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负责本辖区美沙酮口服液的贮存及调拨工作。
    第七条 美沙酮口服液生产单位要按照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的美沙酮口服液年度供应计划组织生产,并负责美沙酮口服液的供应工作,一般采用空运方式按季度供应。
    第八条 承运美沙酮口服液时,供应单位应提前将美沙酮口服液的到达时间、航班,通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指定的调拨单位。调拨单位应按运输麻醉药品的规定提前作好准备,原则上应在货到当天运回单位,以防丢失。
    第九条 运输途中如有丢失,承运单位必须认真查找,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
    第十条 各戒毒机构按计划购买的美沙酮口服液仅限本单位戒毒治疗使用,不得转售。违者按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以贩毒罪处罚。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辖区内美沙酮口服液供应调拨细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