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麻药品处方管理办法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在临床上,毒麻药品主要包括一类毒麻药品和二类毒麻药品,由于其具有成瘾性,因此对于毒麻药品的管理十分严格。为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保证患者正常医疗需求,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制定了该管理规定。
    法律依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第三条 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四条 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