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造人民币出售变造人民币
法律援助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非法持有与使用,如受他人的蒙蔽、欺骗误以为是货币而为之携带或保管的,在出卖商品、经济往来等活动中误收了伪造的货币后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构成本罪。
一 变造人民币的鉴别方法
(1)人工鉴别法,又称经验鉴别法。它要求出纳人员通过眼看、手模将可疑币挑出,并与真币对比,从而辨别真伪。其缺点是对出纳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较高,而且鉴别能力受不稳定因素的影响较大。
①眼看法。查看可疑币的赢色、轮廓、花纹、线条、图案等与真币的区别。真币的花纹、线条粗细均匀,图章清晰,色彩鲜艳,颜色协调,层次分明。而伪造币则线条凌乱,粗细不一,图章、色彩、层次不清,水印模糊无立体感。
②手摸法。主要凭手感、触摸可疑币的纸质薄厚及挺括程度,花纹、图案、文字等有无凹凸感。真币纸张坚挺,薄厚适中,在特定部位有凹凸感。而伪造币一般纸质薄,挺括程度差,表面光滑无凹凸感。
(2)仪器鉴别法。仪器鉴别法是运用专门的鉴别仪器来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方法,主要有紫外光验钞机、磁感应鉴别仪等。由于鉴别仪器都有专门的说明书供使用者阅读操作,在此不再赘述。
二 假币的处理方法
①出纳人员如发现假币,应立即向银行和公安部门报告以便处理。
②出纳人员如发现可疑票币而且不能辨别真伪的,应及时送人民银行或有关部门鉴定处理。
③金融机构的出纳部门对其业务活动中发现、截获的伪造和变追货币,或公安、司法机构办案中缴获并转变来的伪造币和变造币,均应当即予以没收。
④在没收伪造、变追币时,除应在每张伪造、变造币的正反两面加盖“假币”“变造币”戳记外.还应给持币人或上缴单位签发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伪造、变造货币没收证”,加盖没收单位公章及经办人员名章。
⑤对伪造、变追币持有者,应追查来源,为公安、司法部门侦破、处理伪造、变造币案件提供线索。
⑥出纳人员误收伪造币、变造币被银行予以没收的,其经济损失由当事人等额赔偿,无法查明当事人的由出纳人员赔偿。
⑦如当事人出现多次误收,除等额赔偿外,应给予批评教育,甚至纪律处分。
三、变造货币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变造货币的行为都可构成本罪。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使变造的货币进入流通,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意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