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属于上饶市管辖吗
法律援助不属于
鹰潭原来是属于上饶管辖。 鹰潭以驻地旧名鹰潭坊得名。其信江南岸龙头山下有一深潭,“急流漩其中、雄鹰舞其上”,故名鹰潭。秦隶属九江郡余干县。唐永泰元年置贵溪县辖鹰潭,称鹰潭坊。唐以来属贵溪县地。明万历年间曾设神前司。清乾隆三十年(1765年)置鹰潭巡检司,同治三年(1864年)设鹰潭镇(一说为同治四年),属贵溪县。 1949年5月7日在鹰潭镇成立贵溪督察专员公署,9月15日建制撤销。1957年1月升为县级鹰潭镇。1958年复为贵溪县辖镇。1960年7月再次升为上饶专区直辖县级镇。1979年3月改镇为县级鹰潭市,属上饶地区。
鹰潭是长江中游城市群的重要成员,城市地处于武夷山脉向鄱阳湖平原过渡的连接地带。
鹰潭市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温和气候,拥有国家5A级旅游景区、世界地质公园还有世界自然遗产公园。
鹰潭的发展历程:
鹰潭早在公元前16世纪至前11世纪的商代中晚期已成为中国陶瓷生产的一个重要基地(月湖区童家镇角山窑址群的发掘曾在中国考古界引起巨大反响);市境西周以前属《尚书·禹贡》中的扬州之域,春秋为百越之地,战国先属越后属楚,秦时属九江郡。西汉至唐代一直由余汗县(今余干县)管辖(中间曾一度划入晋兴县管辖),唐代称鹰潭坊。唐永泰元年(765年)置贵溪县,鹰潭划为贵溪县辖地。明万历初在鹰潭设巡检司,清乾隆三十年(1765年)在鹰潭设司,同治三年(1864年)改设鹰潭镇,属贵溪县。1949年5月4日,贵溪、余江、鹰潭相继解放。7日成立贵溪专员公署,鹰潭为专署所在地,辖贵溪、余江、弋阳、东乡、进贤、金溪、资溪等8县;8月13日,贵溪专员公署撤销,贵溪、余江县改属上饶专署,鹰潭仍为贵溪县所辖。1957年1月,鹰潭镇从贵溪县划出,升格为县级镇,隶属上饶专署。
1958年4月,鹰潭镇复归贵溪县管辖。
1960年7月,鹰潭镇再次从贵溪县划出,隶属上饶专区直辖县级镇。
1979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镇设市,隶属上饶地区。
1983年1月27日,鹰潭市及贵溪、余江两县自上饶划出。
1983年7月,鹰潭市升格为地级市。
鹰潭分出上饶的原因: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上世纪五十年代鹰厦铁路的建成,使鹰潭成为当时出入福建省的唯一门户。而福建因为武夷山脉的阻隔,公路交通更不便利。上世纪七十、八十年代,跟台湾的关系也不确定,一旦与台湾动武,所有军事物资、作战部队都要从鹰潭集结运送福建。鹰潭自然成为一个重要的军事交通重镇,被誉为“前线的后方,后方的前线”。鹰潭铁路还有个单位叫“战备材料总厂”,名字都带着当年时代的烙印。
所以说鹰潭之脱离上饶,军事因素大于经济因素。因为那个年代“经济”还是大毒草不受重视。
鹰潭,是一座火车拉来的城市。境内有浙赣、皖赣、鹰厦3条铁路干线经过,往东可以去杭州、上海等城市;往西可以去南昌、长沙、广州、武汉、贵阳、成都等城市;往南可以去厦门等城市;往北可以去合肥、济南、北京等城市。可以说,鹰潭当时是江西乃至全国重要的交通枢纽。
省辖鹰潭市是华东地区的交通枢纽城市,面向珠江、长江、闽南三个“三角洲”,是内地连接东南沿海的重要通道之一,历来有“东连江浙,南控瓯闽,扼鄱水之咽喉,阻信江之门户”的说法,总面积3555.4平方公里,距离省会城市南昌143公里,为甲类开放城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