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施( )制度

法律援助

    

法律主观: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法律客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