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破产终结后,债权人能否申请重启执行程序

法律援助

    破产程序终结后一般不进行个别执行程序,因为破产程序是概括清偿,个别执行属于个别清偿。但如果债权人发现未经破产分配的财产,并且无法通过破产法获得救济,可以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并进行分配。
    法律分析
    破产程序终结后,原则上不启动个别执行程序。破产程序属于概括清偿,执行程序属于个别清偿。
    但若相关债权人新发现其有未经破产分配的财产,若无通过破产法上的程序获得救济的可能,可以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并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
    拓展延伸
    被执行人破产终结后,债权人的权益如何保障?
    被执行人破产终结后,债权人的权益保障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在被执行人破产终结后仍然享有一定的权益保护措施。首先,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重启执行程序来追回尚未清偿的债权。其次,债权人可以参与破产清算程序,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按照优先顺序分配破产财产中的款项。此外,债权人还可以对破产财产进行异议申请,确保其权益得到合理保护。总之,被执行人破产终结后,债权人的权益保障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并依法行使相关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结语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的权益保障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在被执行人破产终结后仍然享有一定的权益保护措施。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重启执行程序追回尚未清偿的债权,参与破产清算程序按优先顺序分配破产财产款项,并对破产财产进行异议申请,确保权益得到合理保护。综上所述,债权人应依据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并依法行使相关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