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对数据电文归属规则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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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对证据种类的明确规定,数据电文一般归类于电子数据。
    一、含义
    数据电文是指以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这种方式运用了新的电子信息技术,代表着纳税申报方式的发展方向,使用范围逐渐扩大。但由于采用数据电文申报方式,其数据的可靠性尚不够稳定,因此税法要求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 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有效吗?
    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现实生活中的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录音、录像、手机短信、即时通信息等形成的符合一定法律形式的信息,均可以认为是数据电文。合同只要是经过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法。则合同不管是口头还是书面,打印还是手写,实体还是电子的都是有效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