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香港人结婚了还要到大陆结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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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
    


    民政部1983年3月10日专门发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规定。华侨、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自愿在国内或内地结婚的,双方应到国内或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一、国内或内地公民须提供的证件为:1、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2、所在工作单位或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二、香港同胞的证件为: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2、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3、香港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若申请人为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的会员,则可不需上述2、3两项规定的证明。此外,香港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需持有在国外或香港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证明。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香港同胞还须持有原籍(或原住地、原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_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当事人若是离过婚的,还需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原配偶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的会员,则可不需上述2、3两项规定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