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定的医疗机构有几种

法律援助

    我国法定的医疗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综合医院、中西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妇幼保健医院;
    3、中心医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4、疗养院;
    5、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6、村卫生室(所);
    7、急救中心、急救站;
    8、临床检验中心;
    9、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10、护理院、护理站;
    11、其他诊疗机构。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