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伞产品售后三包规定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产品实行三包:
    自产品销售之日起(指销售给使用者)7日内,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包退。
    自产品销售之日起(指销售给使用者)15日内,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包换。
    自产品销售之日起(指销售给使用者)一年内,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包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八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产品购销、加工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