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消灭的后果
法律援助撤销权一经行使,即产生两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民事行为溯及既往自始无效。并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二是撤销权人的民事责任。法律行为因意思表示被撤销后,使法律行为溯及地自始没有效力,但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在当事人之间,可能已经发生交易行为,因而瑕疵的意思表示被撤销后,在当事人间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作为一种形成权如总不行使,势必使民事法律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损害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对当事人也是相当不利的。
根据《民法典》第152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这种情形如案例中的当事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仍全部履行了合同。还如有的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起诉讼,另一方以答辩的方式认为合同具有可撤销性,但人民法院向其释明是否提起撤销之诉,又表示不提起,待前一合同之诉案裁判后,又在一年内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对于这种放弃撤销权,个人认为即丧失了诉权。其理由是,其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该撤销权已然消灭,当事人也就此丧失了诉的利益,也就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资格。如前面所举瑕疵合同已进入诉讼,原则上撤销权人应当在此诉讼阶段行使撤销权。如果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提起撤销抗辩,或者仅提出抗辩,在法院释明的情形下又不提起撤销之诉,导致瑕疵法律行为得到法院的确认,其就不能再主张撤销权,该权利消灭,并产生诉的利益消灭,导致诉权的丧失。
一、合同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合同保全解除的条件
1.、债权人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项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债权人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债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