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国务院关于实行房改政策的规定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1、屋出售价格依据
    2、关于租金收取得情况
    3、安徽省实行房改政策规定房屋出售价格的依据,租金收取的情况。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第十二条 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 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 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 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 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人家庭的承受能力 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 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 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