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企业2007年度的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3%,研发人员与企业总人数之比不低于10%,企业大专以上学历人数不低于35%。
    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法律依据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六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
    (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