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哨的成因及其社会危害性
法律援助(一)出现黑哨现象的原因
黑哨现象是在社会经济大发展、足球事业蓬勃开展、体育体制不健全的社会大背景下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它有着极为复杂的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呈现了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同时丰富的社会物质极大地刺激了人们的神经,利益最大化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于是,一些人利用一切可能的条件大肆进行权钱交易谋取私利。这是黑哨现象出现的经济根源。社会上拜金主义、金钱至上的思潮盛行,人们的思想充斥着物欲。一些人对利益的追逐变得不择手段,把道德和良知抛诸脑后,个人的良心受到了严重的扭曲。这种情况不断发展,社会风气败坏、道德堕落。这是黑哨现象出现的社会根源。我国正处于社会体制转型时期,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各种社会现象层出不穷。但法律天生有其滞后性,无法及时应对所有的变化。我国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法规相互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给了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空子捞取利益提供了空间。例如:足协一方面被赋予了极大的权力(集管理、处罚、监督大权于一身),另一方面又缺乏内外进行有效监督的机制,更缺乏司法监督,使它成为一个独立王国,可以为所欲为,出现问题都是内部消化,这就为腐败现象的产生和恶化提供了温床。这是黑哨现象出现的法律根源。
(二)黑哨的社会危害性
从黑哨对国家、社会、足球俱乐部、球迷、足球裁判员等许多方面来看,黑哨的影响都是巨大且深远的,它带来的这些影响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首先,黑哨行为不利于国家体育竞赛水平的提高,进而影响到体育事业的发展,同时还造成了国家的名誉在国际上的下降。黑哨行为更加大了社会上腐败的风气,社会各个角落无不充斥着贿赂的影子。其次,黑哨行为使足球比赛不再公正,足球俱乐部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变得毫无价值,也使足球俱乐部本应得到的收入付诸东流。黑哨行为严重挫伤了球迷对球赛的热情,球员、球迷因足球贿赂而殴打裁判、聚众闹事的行为时有发生。再次,黑哨行为破坏了裁判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裁判员的个人名誉,严重的还将受到刑事处罚。显然,黑哨行为已经远远超越了民事、行政领域所能调整的范围,它的社会危害性是刑法应当介入的本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