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人才引进政策 法律问题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
    1、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是国家层面实施的重大人才工程,旨在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重点引进一批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哲学社会科学等领域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2、该政策是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各参与部门和单位职责,完善统分结合、分工协作工作机制,提升引才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法律依据:
    《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管理办法》
    第五条 创新人才长期项目。申报人一般应当取得博士学位,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或者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年龄不超过55岁。引进时未全职在国内(来华,下同)工作,或者在国内工作不超过1年。引进后须全职在国内工作3年以上。
    对业绩特别突出或者国家急需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专业职务要求。
    第六条 创新人才短期项目(含非华裔外国专家)。引进时未全职在国内工作,且符合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其他资格条件。引进后须在国内连续工作3年以上,每年不少于2个月。
    第七条 创业人才项目。申报人一般应当在海外取得学位,年龄不超过55岁,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有国际领先技术成果,或者能够填补国内空白,产业化开发潜力大;
    (二)有海外创业经验或者曾任国际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在国内时间不超过6年,其创办企业成立2年以上、5年以下,产品具有核心技术且处于中试或者产业化阶段;
    (四)是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者最大自然人股东。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名。
    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第八条 青年项目。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央企业的申报人,应当属于自然科学或者工程技术领域,年龄不超过40岁,具有博士学位,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者知名企业研发机构有正式教学或者科研职位,取得博士学位后在海外连续工作36个月以上;
    (二)取得同行专家认可的科研成果,且具有成为该领域学术或者技术带头人的发展潜力;
    (三)申报时未全职在国内工作,或者在国内工作不超过1年;
    (四)引进后须全职在国内工作3年以上。
    大中型金融机构或者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申报人,一般应当在知名高校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40岁,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海外商业性金融机构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连续全职工作36个月以上;
    (二)业绩突出,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具有成为所在领域领军人才的发展潜力;
    (三)申报时应当未全职在国内工作,或者在国内工作不超过1年;
    (四)引进后须全职在国内工作3年以上。
    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业绩特别突出或者国家急需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工作年限要求。
    第九条 外国专家项目。申报人应当为非华裔外国专家,年龄不超过65岁,引进后须全职来华工作3年以上。其他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创新人才长期项目要求。
    第十条 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申报人应当为自然科学或者工程技术领域的国际顶尖专家,引进后须全职在国内工作5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茨奖等国际大奖的获得者;
    (二)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或者工程院院士;
    (三)在世界一流大学、科研机构任职的国际著名学者;
    (四)国家急需紧缺的其他顶尖人才。
    第十一条 新疆西藏项目。引进主体为在新疆、西藏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等用人单位。
    创新人才须具备下列条件:属于自然科学或者工程技术领域,年龄不超过40岁;在海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在国内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在国外连续工作36个月以上;取得同行专家认可的科研成果,且具有成为该领域学术或者技术带头人的发展潜力;引进后全职在新疆、西藏工作至少3年。
    创业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二条 文化艺术人才项目。引进主体为国有文化单位、高等学校和有影响力的非公有制文化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申报人,一般应当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岁;从事舞台艺术、经营管理、创意设计等专业的申报人,可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龄要求。申报时一般应当未全职在国内工作,或者在国内时间不超过1年。申报长期项目的,引进后须全职在国内工作3年以上;申报短期项目的,须在国内连续工作3年以上,每年不少于2个月。
    第十三条 申报人不得通过多个平台渠道同时申报。除研究成果、技术水平出现重大进展或者突破外,申报次数累计不超过2次。创业人才、青年项目不限制申报次数。
    第十四条 除创业人才项目外,其他项目申报人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或者意向性协议。
    第十五条 未履行和妥善处理原协议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高级访问学者、“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人员,由国家财政支持出国的其他人员,存在违纪违法、学术不端等行为的人员,不允许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