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的法律效力及领取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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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的法律效力及领取程序是怎样的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1、离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正式解除的凭证,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当事人即具备再婚的条件。
    

2.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在国外,离婚证的效力高于法院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调解书。例如中国公民(离婚者)要与外国人在国外登记结婚,只要持离婚证,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就给予登记。如果持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就得办理离婚公证后才能认可。国际上多数国家一般不承认离婚调解书的效力。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证的领取具有一定的规律,婚姻登记机关向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颁发离婚证要经下列法定程序:
    

一、受理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提出的申请并核查其应当提交的法律文件;
    

二、婚姻登记机关明确告知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关于《婚姻法》规定的登记离婚的条件;
    

三、询问关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及意愿是否一致,有异议的应当重新协商达成一致;
    

四、询问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债务的处理是否有异议,如有,应当重新协商一致;
    

五、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手印;
    

六、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宣读《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填写《离婚登记处理表》。申请离婚
    

登记的当事人在履行上述程序后,婚姻登记员按下列步骤颁发离婚证书:
    

一、向双方当事人再次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二、婚姻登记员告知其领取离婚证后双方的法律关系,与子女的关系及各自应尽义务;
    

三、在《离婚登记处理表》上签名或者按手印。本栏必由当事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四、注销双方的结婚证,颁发离婚证;
    

五、宣布解除双方夫妻关系。
    

离婚当事人可当场领到离婚证
    

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自愿离婚的双方,不用再苦等1个月的审查期,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可以当场领到离婚证。
    

根据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近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原有条例中的这个规定。新条例指出,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举将使得办理离婚的手续大大简化,时间大大缩短。
    

但这并不意味着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的处理可以大而化之。新条例同时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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