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预售合同能抵押吗

法律援助

    房屋预售合同能抵押吗
    房屋预售合同可以抵押。购房人已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契约可以进行抵押登记。抵押登记的有关内容须在预售契约中注记。抵押的预售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购房人申领权属证件时,登记部门须将预售房屋的抵押情况注记到相应的权属证件上。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我国法律对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行为的限制经历了同意转让到通知转让,再到无条件转让的过程。
    首先,规定抵押人经债权人同意可以转让抵押物,转让行为有效,否则无效。《民法通则意见》第115条第一款规定:“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
    其次,规定抵押人经通知抵押权人或告知受让人,可以转让抵押物,转让行为有效,否则无效。依照《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并不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因而有法律上的处分权,包括再设定用益物权、租赁权或转让抵押物的权利,但处分的前提是不影响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再次,规定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虽未通知抵押权人或告知受让人,但转让行为仍然有效。《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该规定虽没有提及抵押物转让行为的效力问题,但从其内容看,抵押人转让抵押物,虽未通知抵押权人或告知受让人,但只要办理了抵押登记,转让行为仍然有效。同时该解释赋予抵押权人追及权和受让人涤除权,来平衡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受让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具体而言,为促进物的流通,抵押人有权处分其抵押物以行使财产权;抵押权人在债权未得到清偿时可直接对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即要求抵押人将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通过消灭债权来消灭抵押权的方法涤除抵押权,以实现其购买抵押物的目的。这一规定符合物权法理,也弥补了《民法通则意见》第115条第一款规定和《担保法》第四十九第一款规定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