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推荐恢复上市、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
法律援助发布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文号:各主办券商: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快退市公司代办股份转让进度,完善退市机制,我会制定了《推荐恢复上市、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取代原《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本协议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特此通知。附件:《推荐恢复上市、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中国证券业协会二○○四年二月十八日附件:推荐恢复上市、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甲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一、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已被暂定上市。二、乙方和丙方为具有股票上市推荐资格以及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三、甲、乙、丙三方承诺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行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则等规定。四、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其恢复上市推荐人或担任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甲方代办股份转让的副主办券商,当乙方丧失主办券商资格时,甲方委托乙方的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转移至丙方。五、甲方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恢复上市时,由乙方担任甲方的恢复上市推荐人,甲、乙方执行本协议'推荐恢复上市'部分。甲方股票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后(包括甲方恢复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披露后终止上市的情形),由乙方为甲方提供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甲、乙、丙三方执行'委托代办股份转让'部分。第一部分推荐恢复上市第一章委托事项甲方全权委托且仅委托乙方担任其股票恢复上市的上市推荐人,乙方接受委托。第二章甲方义务一、甲方保证依本协议而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与其依据其它协议或文件而履行的义务并不冲突,同时与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亦无任何抵触。二、甲方在具备恢复上市条件时,承诺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恢复上市的各项规则。三、甲方向乙方及时、全面提供股票恢复上市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乙方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乙方的上市推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并承担有关本项工作各项公告的费用。五、从本协议书签署之日起至股票恢复上市公告书公布之日止,在事先未与乙方协商并取得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新闻发布、散发文件或其他任何形式向公众披露《恢复上市公告书》的有关内容或可能影响本次股票恢复上市的其他文件信息、材料及有关信息。六、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与其他任何机构签订与本协议类似的协议、合同或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