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拆借业务应遵循怎样的规则
法律援助一、同业拆借业务应遵循的规则是什么
同业拆借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自主自愿、平等互利原则
同业拆借作为一种市场信用交易,必须充分承认和尊重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创造平等的竞争条件,坚持自愿、互利原则,任何强制性的干预,都会影响银行利益和资金合理流动,不利于同业拆借的健康发展。
2.短期融通原则
同业拆借是一种短期性借贷,其资金来源是拆*行暂时的超额准备,其资金运用是解决拆*行临时性的资金需要。在西方国家,拆借期限一般是隔夜的,今借明还,最多不过3.5天。在我国,头寸拆借不超过7天,短期拆借最长不超过4个月。因此商业银行应避免将同业拆借资金用于发放长期贷款和进行长期投资。
3.恪守信用原则
这是同业拆借的基本要求。在拆借双方中,拆*行的资金一般是暂时闲置的资金,期限短、资金数量有限,因此,拆*行一定要按照“有借有还”的原则,保证按期偿还。拆*行如果违背这一原则,一方面会给拆*行的资金周转带来极大困难,另一方面也会使拆*行本身丧失在同业当中的信誉。
二、同业拆借的要求
对于同业拆借,我国主要由《商业银行法》和《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进行调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可参加同业拆借。人民银行、保险公司、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能参加同业拆借活动。
2、同业拆借资金的期限和利率高限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拆借双方可在规定的限度之内,协商确定拆借资金的具体期限和利率。
3、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和留足必要的备付金之后的存款,严禁占用联行资金和中央银行贷款进行拆放;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严禁用拆借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4、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清偿能力,严格控制拆入资金的数量。各银行每月日平均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月末各项存款余额的5%;城市信*社每月日平均拆入资金余额和其自有资本金的最高比例为2:1;其他金融机构每月日平均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
5、同业拆借利息及服务费收入一律转账结算,不得收取现金。在利息或服务费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回扣”和“好处费”。
6、参加同业拆借的双方必须签订拆解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拆借金额、期限、利率、资金用途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对违反合同的,要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同业拆借的类型有哪些
1、银行同业拆借市场是指银行业同业之间短期资金的拆借市场。各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会经常发生头寸不足或盈余的情况,银行同业间为了互相支持对方业务的正常开展,并使多余资金产生短期收益,就会自然产生银行同业之间的资金拆借交易。这种交易活动一般没有固定的场所,主要通过电讯手段成交。期限按日计算,有1日、2日、5日不等,一般不超过1个月,最长期限为120天,期限最短的甚至只有半日。拆借的利息叫“拆息”,其利率由交易双方自定,通常高于银行的筹资成本。拆息变动频繁,灵敏地反映资金供求状况。同业拆借每笔交易的数额较大,以适应银行经营活动的需要。日拆一般无抵押品,单凭银行间的信誉。期限较长的拆借常以信用度较高的金融工具为抵押品。
2、短期拆借市场又叫“通知放款”,主要是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商)之间的一种短期资金拆借形式。其特点是利率多变,拆借期限不固定,随时可以拆出,随时偿还。交易所经纪人大多采用这种方式向银行借款。具体做法是,银行与客户间订立短期拆借协议,规定拆借幅度和担保方式,在幅度内随用随借,担保品多是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借款人在接到银行还款通知的次日即须偿还,如到期不能偿还,银行有权出售其担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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