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额的决算期如何确定

法律援助

    债权额的决算期如何确定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担保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最高额保证中保证责任的起算点是“不特定的债权确定后”,即以不特定的债权确定之日作为最高额保证的债权额的决算期。决算期的确定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存续期间的终点,即为债权额的决算期;
    2、在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内,债权人与保证人协议终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终止之日为债权额的决算期;
    3、保证人行使任意解除权。
    在当事人对最高额保证存续期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担保法》第27条规定,“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达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书面通知到达债权人之日,即为债权额的决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