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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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高民初字第476号
    原告中国**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贺*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波,北京市**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巍,北京市**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进出口银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77号。
    负责人羊*林,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梅,北京市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然,北京市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因与被告中国进出口银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国**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本案涉及保函的受益人叙利亚纺织工业局、保函开立行叙利亚商业银行、反担保银行德国商业银行、反担保银行进出口银行与申请人协议撤销1996年10月8日叙利亚商业银行开立的以叙利亚纺织工业局为受益人的见索即付履约保函”为由于200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撤回起诉。
    财产保全费七十五万七千八百八十五元由中国**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负担(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七十六万七千三百八十五元减半收取,由中国**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负担三十八万三千六百九十二元五角(已交纳)。
    结案报告
    中国进出口银行:
    贵行委托本所代理的中国**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诉贵行的保函诉讼纠纷一案,现已结案,现将我们的代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接受委托,据实依法提出复议,请求撤销(2005)高民保字322号民事裁定书,解除诉前保全。
    本所自2005年3月6日接到法律部的委托意向,因为撤销裁定,解除查封的情况紧急,在贵行并未书面委托亦未签订代理协议的情况下,便开始了紧张而有效的工作:抓紧阅卷,准确翻译相关文件,认真了解情况,全面组织证据,确定答辩理由,提出论据,整合资源,为代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一个较为主动有利的基础。并根据事实,依据法律,认真向北京市高院提出紧急情况反映,指出(2005)高民保字第322号民事裁定书停止对外支付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应依实依法予以撤销。如不撤销,势必会对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法院、中国国家信誉带来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请求立即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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