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请求是否需要实际产生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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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害赔偿请求是否需要实际产生损害?
    损害赔偿是民法的核心。"在整个法的领域中没有无救济的权利,这一表述之所以正确乃是因为对权利存在与否所能作的唯一的检验就是看对它是否存在有某些法律救济。"对于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是必要的法律救济措施。作为规范人行为的法律应该赋予当事人享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这对于非违约方合法权益的维护以及法律体系的平衡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正在大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合同成为其中重要的法律工具,以及民事主体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法律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如果不履行,不仅会给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带来困难,而且会破坏正常的经济信用,打乱正常经济秩序,破坏了正常法律体系的平衡。法律赋予非违约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实际上就是当一方违约而破坏这一正常的经济秩序时,可通过违约赔偿,使受害人得到法律救济,从而恢复正常的法律秩序。这一方面是对受害人利益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是对违反合同当事人责任的追究。本质上维护了民法的公平原则,达到了保护整个社会范围内的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有效、顺利进行的目的;也很好的维护了法律体系的平衡。
    有权利就有救济,一般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非违约方为了维护自身权利,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认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包括财产性损害赔偿和非财产性损害赔偿。在传统民法理论上,精神损害赔偿只能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基于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限于财产损害赔偿,即既得利益的损失(体现为财产的实际减少)与可得利益的损失(订立合同时所期待的利益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无法实现)。我国目前法律主要规定了非违约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在财产损害赔偿,并受到"可预见性"原则的指导。本文通过客观情况的分析以及借鉴他国或地区的有关立法,认为应该扩大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在特定条件下,非违约一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有些情况下可以给予惩罚性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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