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超有漏诊医院不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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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孕4个月后为确保胎儿健康发育,梁某先后3次在某医院进行超声产前检查,B超提示均为胎儿正常,当生下畸形婴儿后,梁某夫妻俩痛苦万分,为讨说法,梁某夫妇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经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由医院赔偿梁某夫妇精神抚慰金共计4.5万元。
    梁某怀孕后,先后3次到医院做产前检查。其中,2012年3月B超检查提示是单活胎中孕;同年5月B超检查提示是单胎中孕,胎儿脐带绕颈一周;同年6月B超提示单活晚期妊娠,在检查所见中显示,部分四肢远端因方位关系显示不清。同年7月,梁某在另外一家医院又做了B超检查,提示胎儿部分器官不能完全显示,不能排除胎儿有畸形。
    2012年8月,梁某产下一活女婴,新生婴儿左马蹄内翻足肢体畸形。为此,梁某夫妻向法院起诉,认为医院在妊娠中期未诊断出胎儿肢体畸形,存在过错,索赔精神抚慰金6万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认为,医院对梁某三次B超检查未发现胎儿畸形,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梁某在妊娠中期作产前超声检查,其愿望是要求确保胎儿健康发育;医院对梁某在妊娠中期的三次B超检查中,均漏诊胎儿左马蹄内翻足肢体畸形,致使梁某未及时终止妊娠,畸形婴儿降生,医院应对梁某夫妇的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令医院赔偿梁某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宣判后,医院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