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中患者承担的举证责任

法律援助

    医疗事故中患者承担的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以及最高法院证据规则,作为患者应承担接受医疗单位治疗护理和损害结果存在的证据有:
    (1)、在医疗单位治疗的病历及相关票据;
    (2)、在治疗过程中的体温单、化验单以及医学影像、拍片、检查资料;
    (3)、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现场实物;
    (4)、身体受到损害后所造成的后果;
    (5)、医疗单位所在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情况;
    (6)、如果患者构成伤残的,还须提供权威部门的伤残等级鉴定书;
    (7)、其他用来证明在医疗过程中接受治疗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侵害结果的存在所造成的损失等有关证据材料。
    医疗事故须承担什么责任
    医疗事故责任包括三个方面,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民事责任: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性质,历来有不同看法,归结起来有二种,即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主张合同责任者认为医生的义务在于尽可能地为病人提供最好的医疗服务,对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方法,提供医疗服务的谨慎程度负责,因此,医生如果违背注意义务而造成病人人身伤害,就违反了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3、刑事责任:刑法第335条规定了医疗责任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