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要注意哪些事项

法律援助

    我们签订拆迁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
    2、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要明确
    很多被拆迁人都是第一次经历拆迁,在合同细节应当怎么约定没有经验,经常签订的合同内容不明确,导致以后的履行的过程中存在麻烦。
    拆迁协议里比较重要必须明确的内容有:
    第一、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
    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第二、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第三、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积及具体位置、土地性质
    因为地理位置决定了土地的区位价值,土地性质是住宅、工业还是商业也直接决定土地的价值,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在实际履行中很容易产生纠纷。
    第四、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需要公证吗?
    (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
    1、“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2、“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综合来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公证对于完善拆迁协议内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预防房屋拆迁纠纷,稳定房屋管理秩序,保证房屋拆迁、安置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到被拆迁物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
    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公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应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
    3、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含共同共有人的代理),
    委托行为不在本公证处辖区的,其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的公证处公证;
    4、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的,还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
    5、被拆迁物的产权和使用权证件、现状及登记表;
    6、补偿、安置协议草稿;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注意事项
    1、房屋产权人已死亡的,应当先办理继承公证,再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
    2、属于共有房产的,要注意防止遗漏其他共有人。
    3、根据规定,房屋拆迁协议应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四)公证处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1、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主体资格合格;
    2、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3、协议的内容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4、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