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侵权责任编,高空抛物到底是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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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最新侵权责任编,高空抛物到底是谁的责任
    民法典草案第1254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补偿,是在抛物人(侵权人)不能确定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被侵权人给予救济的一种民事责任,这其实是法律在被侵权人、可能加害人之间进行利益衡平。追偿,是抛物人确定后,“被冤枉”的补偿者对自身权益的救济。理论上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中必然有“被冤枉”的,发现“真凶”后当然应允许其追偿,但就实践来说,既然“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那能实现追偿的可能性较低。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了,了解了草案该项规定采用了“补偿+追偿”的原则加以处理,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大家如果可以有什么问题,欢迎上法律咨询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