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主体可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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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主体可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2013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创设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民事诉讼法》,在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有权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特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1条采取开放式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本解释。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本解释。 目前有权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三类:一是中国消费者协会、省级消费者协会;二是检察机关针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等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有关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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