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

法律援助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用:以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出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想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的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信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该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票据应该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确定。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需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住宿费: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因伤致残
    在前项赔偿项目基础上增加以下项目: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残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伤残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60周岁以下按20年)但六十岁周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上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年限×伤残赔偿指数。(“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4、精神损害赔偿金:赔偿数额视具体情况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有二种情况除外:赔偿义务人以书面方式承诺赔偿的,二是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5、康复费:指在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阶段实际发生的并且必要的康复费。后续治疗费:原则上等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医疗证明和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因伤死亡
    在前项赔偿项目基础上增加以下项目:
    1、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丧葬费:按照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六个月的工资总额。
    3、被扶养人生活费:见因伤致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部分。
    4、交通费:指亲属办理丧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以正式票据为准。
    5、住宿费:指亲属办理丧事家宜支出的合理的住宿费;住宿费标准以国家工作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
    6、误工费:指亲属为办理丧事耽误工作而造成的损失;标准参照其它误工费标准。
    7、精神损害赔偿金:赔偿数额视具体情况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有二种情况除外:赔偿义务人以书面方式承诺赔偿的,二是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在损害事实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所谓归责,就是如何将侵权责任归于行为人承担的问题。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讲,归责的含义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发生后,应以何种准则确定责任归属。这种准则体现了法律判断价值,即是以行为人过错为标准,还是以损害的结果为标准,还是以公平考虑为标准从而使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归责原则是确定民事责任应遵循的依据,是确定归责根据的法律原则。
    我国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是以责任主体的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范围的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为确定责任的构成要件。不仅注重责任人的行为,还注重责任人主观心理。如果仅仅有损害行为,而主观上没有过错,行为人也无须承担责任。另外,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大小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也就是说,在确定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确定其承担责任的范围。过错责任原则还有一个变种,即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不过是举证责任的转移,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事实推定的方法减轻受害人举证责任增加其胜诉受偿的机会。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实质上仍是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所以,学说上也把无过错责任原则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无过错责任的法律特征在于:
    1、它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和第三人的过错,它们也可以成为行为人责任减免的事由。
    2、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因果关系是决定行为人责任的基本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3、受害人不必举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行为人也不能以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来抗辩,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也不必考虑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问题。
    4、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
    5、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免责事项,包括受害人故意和过失、不可抗力。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平考虑,在考虑当事人财产状况的基础上,由受益人对受害人给予适当补偿的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责任分配依据既不是行为,也不是事故的原因,而是抽象的价值理念,以抽象的价值理念调整具体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