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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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服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怎么办
    不服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维权。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应当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5)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二、行政机关撤销行政法许可未及时告知当事人有何后果
    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如果没有告知当事人会有何后果,此时需要根据相关的撤销行政许可程序来确定相关的情况,通常来说,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未告知当事人属于程序违法,如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应依法赔偿。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如果要撤销行政许可通常需要走一下程序:
    1、启动,行政许可作出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自行启动,依据申请人请求启动撤销程序;
    2、立案;
    3、调查取证;
    4、听证;
    5、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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