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行政复议后能再行政复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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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放弃行政复议后能再行政复议吗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所以一经撤回不能再以同样的理由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申请人。即申请必须在复议申请中,明确指出实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谁,是一个,还是几个?否则,复议机关的复议活动就无从进行;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指单行法律、法规对申请复议条件的特别规定)。
    上述六个方面的条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复议所必须具备的必要条件。这六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另外,申请复议还必须在法定申请复议期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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