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什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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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什么的原则
    公安机关处理治安管理违法案件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二、治安管理处罚类型
    1、警告。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最轻的处罚,适用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违法后态度较好的人。警告更多体现出的是教育的功能,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批评教育,仍属行政处罚,不论受处罚者是否同意,具有强制性,并遵循处罚程序。
    2、罚款。这是比较普遍的一种处罚形式,是要求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行政处罚。
    3、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一定时间内拘禁留置于法定处所,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治安行政处罚方法,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严重的人,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重的一种处罚。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在处罚性质上属于资格罚的范畴,被处罚的主体因此失去了继续进行某种活动的资格。
    5、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适用对象仅限于外国人,且属于附加处罚,一般不得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程度强于限期出境,不履行限期出境的,可再行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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